《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法规。
今年10月1日,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的日子,也是我国献血法颁布实施26周年的日子。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献血法知识吧!
一、献血法什么时候颁布实施?
献血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献血法对捐献者年龄有何要求?
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即只要您是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热心市民,就可以参加无偿献血。规定55周岁并不是超过此年龄的不允许献血,国家在2011年修改发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明确,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三、献血法对捐献血量有何要求?
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根据《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部分地区对献血间隔另有规定)
四、献血法对血站有何要求?
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献血法第十条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献血法第十一条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五、献血法对于涉嫌违法行为有何规定?
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献血法第十九条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献血法第二十条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献血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献血法中对公民临床用血缴费有何要求?
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七、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后有何临床用血权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献血法,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十六条规定:无偿献血者在广东省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下列临床用血权利:
1、无偿献血者献血2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2、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600至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合计不超过献血总量2倍范围的,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
无偿献血者在本省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在不超过献血量3倍范围内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八、公民参加无偿献血能获得哪些奖励?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表彰奖励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国家设立了“无偿献血奉献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等奖项。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第六条规定: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1、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2、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3、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
4、终身荣誉奖,累计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3次以上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第八条规定: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1、“一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的志愿者。
2、“二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的志愿者。
3、“三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4、“四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0小时的志愿者。
5、“五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500小时的志愿者。
6、“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文/梁爽 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