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非(左一)带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市渔业协会工作人员查看自己日常巡河区域。
百合镇石安村位于潭江边,近段时间,总有一位村民在这里巡河,一旦见到有人拿着电鱼工具出现,他便会马上过去制止:“不能电鱼,电鱼是犯法的,我就犯过这个错,你听我说……”在他的苦口婆心劝导下,这些原本想电鱼的人都会离开。“禁渔期、禁渔区都不能捕鱼!”看着别人离开,他还会再大声嘱咐一句。这位村民叫周非(化名),今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考虑到周非的身体情况和经济条件,部分生态环境赔偿金以劳务代偿方式在法院指定地点提供138日的环境保护公益劳务替代履行,也就是“以劳代偿”。巡河制止别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不让别人重蹈覆辙,是周非“以劳代偿”的方式之一。
文/图 江门日报记者 张华炽
通讯员 周健仪
探索“以劳代偿”模式 保护生态环境
今年8月23日,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意见》,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劳务代偿适用的范围和原则、协助执行单位的选定、劳务代偿的实施和监管、履行完毕的确认等进行明确,通过深化法检联动协作,共同营造开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劳务代偿工作新局面,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据了解,2023年5月10日禁渔期期间,周非在禁渔区开平市某镇附近潭江河段,使用电鱼方式捕捞野生鱼类50多公斤,于当日23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周非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共计36146.4元。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周非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非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涉案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造成了损害。考虑到周非身患疾病,需长期用药,家庭负担较大,无经济收入,无法承担增殖放流的费用,亦无法全额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等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处周非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共计36146.4元,其中,周非已通过现金方式赔偿11146.4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余下25000元以劳务代偿方式在法院指定地点提供138日的环境保护公益劳务替代履行。
“检察院+社会组织”
强化监督
经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开平市渔业协会、周非居住地所在村委会和周非协商一致,由开平市渔业协会担任劳务代偿监管机构,监管周非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25000元,以138日环境保护公益劳务替代修复生态,劳务方式为巡河、巡林、参与人居环境整治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向村民开展环境保护普法等,劳务开始时间为周非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最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日常巡河、兼顾村子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是近段时间周非的工作日常。此外,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近期将开展相关普法工作,周非将成为普法宣传员。
社会公益组织开平市渔业协会作为劳务代偿的监管机构,形成“支持+配合+监督”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法治建设。开平市渔业协会会长谭超荣表示,作为监督方,将结合实际工作需求为周非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如实记录周非工时完成情况,定期向法院、检察院反馈劳务代偿工作进度,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作为法院作出是否终结劳务代偿的参考。
非法捕捞野生鱼类
严重伤害生态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春艳表示,周非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的行为,对生物多样性产生极大危害和影响,破坏了珠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水产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才能保护珠江流域水生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检察官提醒,切勿非法捕捞水产品。
“以劳代偿”,主要是通过劳务的方式替代履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责任,系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新模式的探索,成功使违法犯罪的“捕鱼人”变为守护生态的“护渔人”,既贯彻了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理念,又体现了司法温度,是司法机关协同主动作为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