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江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并公布了今年第三批典型案例。
某大药房销售劣药
2024年8月14日,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蓬江区某大药房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药品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药店期间,将已超过有效期限的维生素B2片、桂附地黄丸等药品摆在货架上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某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2024年9月26日,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海某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没21747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所使用的尿酸(UA)测定试剂盒、葡萄糖(GLU)测定试剂盒、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测定试剂盒等医疗器械均已过期,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某药房销售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未附说明书
2024年7月2日,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山市某大药房销售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未附有说明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医用冷敷贴等医疗器械时,以“袋(5贴袋)”为最小销售单元,但未附有说明书,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丢失未依照规定报告
2024年9月20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平某卫生院发生某类药品丢失未依照规定报告和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购进某类药品时,未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并导致药品丢失。丢失后,当事人只联系供货商查找,并未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某超市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
2024年1月31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某超市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没10196.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润唇膏等国产普通化妆品,其包装上未标示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备案编号),查询网站无法找到该化妆品的备案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备案文件及检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