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我公司在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秧坑督厂房(自编之六)从事酸化油过程中,出现配套建设和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出现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事后我公司全力整改,全面停工,完善相关所有手续前不开工。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本公司的违法行为向 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生态环境处罚决定;
二、公司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正常运转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企业。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签字:方华丽
江门市新众环保科技公司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