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蔡昭璐)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25年3月1日起调整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江门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0元。
根据《通知》,此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执行二类标准,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执行三类标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执行四类标准。
目前,江门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此次调整将更好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
此次调整,广东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同时,明确要求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前者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后者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