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朱磊磊 通讯员/江晓峰) 生产废水中的重金属等污染物若未经处理直排至外环境,会像毒素一样持续破坏水体、土壤生态,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然而,仍有少数企业为节省治污成本铤而走险,偷排超标生产废水,结果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近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江海区某企业偷排超标生产废水,支付罚金及生态损害赔偿合计超1500万元。
2024年1月,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以下简称“江海分局”)对辖区某厨具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除油、清洗、电解磷化等工序会产生废水。经查,该企业废水收集池中设置有两根与雨水井连通的排水管,其生产废水经排水管排入收集池旁的雨水井,并通过厂区雨水管网排至外环境。
发现违法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固定现场证据,并同步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外排废水中pH、总铬、总镍、总锌均存在超标情况。其中,总铬浓度为24.5mg/L,已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总铬1.5mg/L的排放限值,超标15.3倍,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
据了解,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江海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今年7月,江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该企业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并要求其赔偿非法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1441.3365万元和事务性及评估费36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事务性及评估费总计1477.3365万元。
“涉案企业为规避污染治理责任、降低成本,长期通过暗管偷排生产废水,最终不仅未能节约污染治理成本,反而还需要承担高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深刻警示各排污单位:应不断强化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将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作为生产经营的重要一环,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唯有依法排污、主动治污,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