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银发族”权益 守护老年人晚年生活
江门法院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5-11-03 07:33   

    10月29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一批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筑牢涉老权益司法屏障。此次发布的案例类型丰富,涵盖打击涉老诈骗、明晰赡养义务、老年人再就业法律纠纷等多个方面。

    案例聚焦社会热点与焦点,通过深入的案例分析,将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的示范作用,引导广大老年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一

    以养生服务和温情关怀实施资金诈骗

    2012年9月,杨某等人注册成立某康科技有限公司后在多地开设门店,低价购买产品后向老年人推销。各门店以免费送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再通过店内“小课堂”渲染疾病危害、“医生”授课、伪造检测报告等方式制造恐慌、夸大病情,从而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产品。得手后,又以送礼、旅游等情感陪护维系关系,并通过伪造复查结果使老人误以为产品有效,持续高价购买。该案涉及810名被害人,诈骗数额达3938万余元。

    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判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用于退赔810名被害人的损失。杨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不良商家利用老年人辨别、防范意识弱的特点,以“养生保健”为名使用套路、虚假宣传、情感陪护、饥饿营销等方式,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社会影响恶劣。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等人以“健康关怀”为名,精心编织了一张针对老年人的弥天巨网,涉案人数众多,犯罪金额与规模极大,具有重大警示意义。

    案例二

    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

    某装饰部聘请黄某从事杂工工作。2024年5月10日,黄某根据工作安排工作时意外从高处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开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装饰部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对此,某装饰部不服,主张黄某在事发时已满61周岁,超过男性劳动者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并否认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某装饰部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工伤情形。虽黄某超法定退休年龄,但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及最高法相关答复,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开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某死亡为工伤、市政府复议维持,均符合法律规定。某装饰部上诉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活跃在劳动岗位的人员越来越多,因该类群体就业人数的增多,用工引发的纠纷亦越发增多。本案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护的范畴,依法认定工伤,为超龄劳动者提供劳动权益保护,对于挖掘老龄人口潜能、解除老年务工人员老有所为的后顾之忧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

    案例三

    联动出击破“人难找、财难寻”僵局

    申请人余某(八旬老人)、陈某因经营所需,向某建筑公司支付50万元购沙款。但该公司收款后未依约供沙,亦未退款。经诉讼,法院判决该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朱某共同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某隐匿行踪,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两位老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

    面对“人难找、财难寻”的执行困境,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托与公安机关建立的“查人找物”联动机制,迅速发出协查请求,公安机关据此锁定朱某行踪并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执行法官随即赶赴拘留所完成人员交接,并向朱某阐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面临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经释法明理,朱某当场悔过并多方筹措资金,一次性付清全部执行款项。申请人被长期拖欠的款项得以全额追回,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深化执行联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难寻的困境,人民法院积极依托“法院+公安”协作机制,结合司法查控与公安侦查优势,有效破解了执行瓶颈。同时坚持强制措施与释法教育相结合,促使被执行人从“消极躲避”转变为“主动履行”,实现案结事了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

    严厉查处护工对老人实施故意伤害

    被告人熊某经李某聘请,负责照顾年已68岁的被害人赖某。2023年8月6日,熊某在宿舍内帮赖某洗澡时发生冲突,故意用花洒向赖某喷洒热水,导致赖某的面颈部、胸腹部等处烫伤,经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二级程度。当晚,赖某家属来探望时发现并报警处理。8月8日,熊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典型意义

    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特殊保护。本案对被告人熊某在看护过程中对老年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不仅是对个体犯罪行为的惩罚,更对整个养老服务行业起到了深刻的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同类行为的发生,促使从业人员增强道德操守、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素养,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权。

    案例五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李某甲与李某乙是父女关系,李某乙与方某是夫妻关系。李某甲领有残疾人证及特种病种门诊专用证,载明其特定病种为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李某甲已退休,每月领取养老金2737.96元,其认为李某乙未尽赡养义务,遂提起本案诉讼。

    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甲现已年满61周岁,年老体衰,李某乙作为成年子女对李某甲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结合李某甲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标准及李某乙自身的状况、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李某乙应每月向李某甲支付赡养费800元。方某对李某甲无法定的赡养义务,李某甲要求方某支付赡养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与保护义务,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情感慰藉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更是弘扬尊老爱老良好风尚的正确导向。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既依法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享有安全、尊严、有保障的晚年生活,又传递了司法的力量与温度,同时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生活水平合理确定赡养费标准,符合公序良俗和群众期待。

    江门日报记者 朱磊磊 通讯员 丁洁 梁淑珍

(责任编辑: 张宽 二审:司徒俊杰 三审:钟建基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