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谌磊) 近日,鹤山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鹤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鹤山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当地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据了解,《办法》是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鹤山市实际编制而成。此前,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曾于2025年9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建议,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了“三旧”改造的适用范围,指出改造对象为鹤山市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经批准后可纳入整体利用。其中,旧城镇指城镇国有土地上需改造的旧房屋区域,旧厂房指城乡建设范围内影响合理功能布局或需产业升级的旧厂区,旧村庄指城乡建设范围内需改造的旧村居(宅基地)区域,改造类型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混合改造三种。
在组织协调方面,鹤山市政府将建立“三旧”改造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日常工作由鹤山市自然资源局承担;鹤山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同时,《办法》明确了规划编制、方案编制、地价确定、实施监管等核心流程,要求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编制专项规划和单元规划,改造方案需涵盖地块情况、补偿安置、资金筹措等关键内容,经市政府批准后用于用地审批。
针对“三旧”改造,《办法》制定了差异化的补偿政策,明确了土地出让价款的拨付比例,切实保障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旧城镇改造采取协议出让或公开出让方式的,原土地权利人可获得土地出让价款84%的补偿;旧村庄改造(除政府主导项目外)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获得95%的土地出让价款补偿。
旧厂房改造的补偿政策更为细化,根据改造用途、改造方式的不同设定了不同补偿标准。例如,旧厂房挂账收储后公开出让改造为含住宅用途的,按容积率不同分别给予65%、50%、20%的土地出让价款补偿;改造为商服用途的,补偿比例为65%;集体工业用地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出让的,补偿比例不低于95%。此外,旧厂房改为经营性用地的,需无偿移交不低于改造面积15%的土地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不足部分可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替代。
据悉,鹤山已如期完成三年整治1533.33公顷(2.3万亩)低效工业用地目标任务,2025年累计推进6个“工改工”项目竣工验收,新增工业厂房空间超60万平方米,推动低效园区向现代化产业集群转型。此次《办法》的正式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改造流程、明确政策导向,推动“三旧”改造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助力鹤山争创全国工业百强县、争当广东县域高质量发展排头兵,实现土地资源整合、城市功能完善、产业能级提升的多重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