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练瑜伽照片被商家擅自用于宣传
这起肖像权案入选全省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6-03-19 07:01   

    江门日报讯 (记者/陈敏锐 通讯员/曾文静) 为提升消费维权工作影响力,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广东省消委会自2026年1月起,围绕“提升消费品质”年主题,从2025年全省消委会系统受理的超百万件案件中,经层层推荐、严格筛选与专家委员会多轮评审,最终选出10个最具代表性、典型性和时代性的标杆案例,并同步进行针对性法律点评,为消费者维权提供重要参考。江门市一例消费维权案件成功入选。

    消费者黄女士在瑜伽机构上私教课时,发现该机构未经其本人允许,将其在课堂练习时的个人照片(面部未作遮挡处理)擅自用于线上销售平台的团购商业宣传。黄女士认为此举已超出教学合理使用范围,侵害了其肖像权与隐私权。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黄女士向江门市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受理后迅速核实情况,商家承认确实未经同意使用了消费者照片进行商业推广,并表示已下架相关侵权宣传内容。调解过程中,消委会明确指出,商家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人格权的侵害,使用学员影像进行商业宣传须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最终,商家向黄女士公开赔礼道歉,补偿精神损失费100元,并退还剩余课程费6900元。

    据介绍,本案是服务消费领域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典型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商业宣传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情形。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与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本案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既构成民事侵权,也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边界,消委会依法居中调解,促成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既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人格权与财产权,也为服务行业规范使用个人信息及肖像提供了清晰指引。

(责任编辑: 张宽 二审:宁园 三审:钟建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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