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凌雪敏 通讯员/李小红)父母离异后,一直由父亲独自抚养的刘小某,近日把亲生母亲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过去7年多的抚养费。这起案件虽然原告是尚未成年的儿子,但背后牵出的问题是:父母离婚时约定“一方全包抚养费”,日后还能不能反悔要求另一方分担?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清晰答案,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离婚约定不能“一签了之”。
刘某与苏某婚后于2010年生育儿子刘小某。2018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儿子随母亲苏某生活,所有抚养费由父亲刘某一人承担。但不到一年,苏某居无定所,孩子的生活学习条件难以保障,刘某于同年10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经调解,双方达成新协议,儿子改由刘某独自抚养,抚养费依然由刘某全部负责,法院也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此后7年多,刘某独自扛下了儿子所有的吃穿用度和学费开支。然而近年来,刘某工作收入大幅下滑,还背上了债务,实在无力独自支撑儿子的成长费用。于是,2026年3月,尚未成年的刘小某作为原告,把母亲苏某告上法庭,要求她按每月1800元标准,支付从2018年11月变更抚养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8年的民事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某当时自愿放弃向苏某主张过往抚养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而且这些年他已经实际保障了儿子的生活学习,因此刘小某要求苏某补付2018年11月至今的抚养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明确指出,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离婚协议或调解书约定“一方全包”就永远免除。现在刘某收入锐减、生活困难,直接影响到孩子正常的学习和身心发展,苏某作为母亲,理应从现在开始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孩子实际消费、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家庭开支情况,酌情判决苏某从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到刘小某年满18周岁。
●法官说法
离异父母应当担起育儿责任
夫妻离婚后的抚养费负担约定并非一成不变的刚性条款,需要结合父母收入情况、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子女成长需求等客观因素动态调整。本案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承担抚养费用,精准厘清了自愿垫付与法定抚养义务的边界,杜绝当事人以离婚协议为由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警示离异父母应当承担起育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