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为把涉嫌侵权产品运出国就能“查无此物”?
法官:查账本,让你现原形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6-06-24 07:04   

    □江门日报记者 凌雪敏 通讯员 施兆勤

    一起涉灯具商标侵权纠纷中,涉嫌侵权产品在被公证取证后连夜全部出口海外,导致庭审时无实物可供比对。侵权事实如何认定?近日,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面对“物证灭失、直接比对不能”的情况,依法发出证据提供令,因被告未能提交交易全链条书证,最终认定其超出注册商标核定范围使用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产品全部出境

    侵权认定陷入困境

    江门某灯具公司手握商标“GACIA”,用在其生产的照明灯上。浙江某电子电器公司也有个“GACIA”商标,两个商标字体不同,但浙江这家公司的商标核定范围仅限于第9类信号灯,只允许用在“信号灯”这种特定产品上,而江门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商品,可以用在所有普通灯具上。

    浙江公司接了个海外大单,委托江门本地的一家灯饰厂帮他们生产一批普通灯具。结果该灯具上印的“GACIA”商标,跟江门某灯具公司的商标看起来几乎一样。江门某灯具公司发现后,到上述灯饰厂对涉案灯具进行了公证保全。然而,在公证保全后当晚,这批涉嫌侵权的产品竟然连夜被运走,全部出口到国外。

    江门某灯具公司马上向江海法院提起诉讼,与浙江某电子电器公司、承接订单的灯饰厂对簿公堂。但问题来了,所有侵权产品都消失了,没有实物可以对比,被告浙江某电子电器公司一口咬定:“我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没有侵权。”拒不认可侵权事实。这让案件审理一度停滞。

    从“比对物证”转向“审查书证”

    面对困境,法官孟宗并未因物证灭失而简单驳回原告请求,而是转换裁判思路,既然没法比“东西”,那就查“账本”,聚焦浙江某电子电器公司与江门某灯饰厂的商业交易实质。

    孟宗想的是,若被告生产的是核定范围内的信号灯,那所有的合同、订单、物流单、报关单上都应该写的是“信号灯”。但要是这些文件上都写的是“普通灯具”,那不就不攻自破了吗?

    于是,孟宗依法向浙江某电子电器公司和江门某灯饰厂发出证据提供令,责令两被告限期提交委托生产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物流单据、海关报关手续、交易流水以及与涉案业务相关的全部资金往来和交易记录。但期限到了,两被告均只提供了零散的材料,合同上缺盖印章,没有对账单、出入库记录及货运付款凭证,明显不符合正常企业做生意的交易习惯和应有的程序。可以说,两被告不是拿不出证据,而是拿不出能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不诚信协力举证,已构成举证妨害。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关键书证,致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对原告江门某灯具公司已完成的初步证据链予以采信,同时结合公证线索、现场照片视频、渠道信息与被告间关联关系,确认被诉标识使用指向灯具商品、与江门某灯具公司商标“GACIA”构成近似使用,足以导致混淆。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浙江某电子电器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被告江门某灯饰厂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部分市场主体对商标权存在认知误区,特别是在跨境电商贸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觉得只要有个注册商标,就能随便用在任何产品上,把它当成“万能护身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严格以核准品类为边界,即便商标已合法注册,超出核定商品、服务范围的使用行为,若造成市场混淆,即构成商标侵权。当待证事实关乎交易链条核心环节,而相关证据主要由被告掌握时,法院可依法发出证据提供令,审查全链条交易记录还原案件事实。在此告诫所有市场主体,切莫心存侥幸,恪守诚信原则,回归规范经营,方能实现长远发展。

(责任编辑: 刘佼 二审:陈淑婷 三审:徐铃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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