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记者/蔡昭璐 通讯员/江仁轩)暑期将至,企业招用在校生暑期工的情况增多。6月26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招用在校生暑期工的用工风险提示,要求用人单位招用暑期工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暑期工从事禁忌劳动。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招用暑期工时,用人单位必须查验并留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逐人核实年龄。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无论用工时间长短,用人单位均应与学生本人(或学校、学生三方)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约定: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时间、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意外伤害保险安排、双方联系方式等。
用人单位招用暑期工应当与学生本人(或学校、学生三方)建立直接用工关系,严禁以“假外包、真派遣”等名义规避法定责任;严禁违规接受由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中介或“劳务经纪人”组织、派遣的在校生暑期工。
上岗前,用人单位必须对暑期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岗位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其冒险作业。
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暑期工的身体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不得强迫加班、夜班作业。不得安排暑期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高温、高空、井下等危险作业。
薪资方面,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约定“试用期无薪”“未满X天不发薪”“自离不结工资”等违法条款。此类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争议,企业将承担补发劳动报酬、加付赔偿金等法律后果。
劳动报酬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实行计件的,计件单价应公平合理并在协议中明确。此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如押金、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向暑期工收取财物,不得扣押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
江门人社部门建议企业依据广东省《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粤人社规〔2024〕6号)精神,为暑期工购买单项工伤保险。同时,鼓励企业为暑期工额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构建双重防护网,进一步分担和覆盖潜在的意外风险。
暑期工离岗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结清所有应得款项,不得以“等发薪日统一发放”“需审批”等理由拖延支付。除法定可代扣代缴项目外(如个人所得税),不得以“未提前通知”“未办离职手续”等理由扣减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