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朱磊磊 通讯员/江晓峰) 昨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修订)》(以下简称《工作制度(修订)》)已正式印发,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本次修订通过系统性调整,深化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精准助力全市营商环境提质升级。
相较于试行版本,新规进一步平衡监管力度与服务温度,在拓宽适用覆盖面的同时,收紧免罚准入条件,细化负面清单、规范办理流程,删减企业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合规负担。
《工作制度(修订)》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查处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时,若当事人符合近两年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且能够在执法观察期内及时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整改完成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不予行政处罚。
与试行版相比,新规的适用对象不再限定于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任何当事人只要符合条件均可适用。
调整后,适用对象需要满足“近两年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观察期内及时改正”三个并列条件,其中的“近两年”指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起为起算点向前追溯两年。执法观察期由调查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为守住生态安全底线,新规细化完善五类排他情形,清晰划定免罚红线,筑牢监管底线。涉及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监测数据造假、拒不配合执法、两年内重复违法等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需移送行政拘留的情形,一律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免罚政策,杜绝宽松监管漏洞。
执法观察期的办理程序分为启动阶段、整改核实阶段和处理决定阶段,保留办理程序的基本框架,删除了当事人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启动阶段,调查机构在掌握违法事实后审查是否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报批后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整改要求和观察期时限。整改核实阶段,调查机构在观察期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因客观原因未完成整改的可报批延长观察期。处理决定阶段,整改完毕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未完成整改或观察期内新增违法的,依法对原违法行为与新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新规施行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