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印发住宅小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明确“谁来管、管什么”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6-09-28 07:05   

    □江门日报记者 蔡昭璐

    为明晰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权责、打通基层治理堵点、规范小区日常监管执法行为,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精细化、法治化治理水平,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江门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清单划定监管权责,对小区各类常见违规问题,逐一明确监管主体、处置方式、执法依据,厘清小区管理“谁来管、管什么”的模糊边界。

    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协议选聘前期物业公司

    针对群众关注度最高的物业服务乱象,清单明确了八大类违规情形。如果物业公司出现撤场时拒不移交小区资料和公共财物、整体转包全部物业管理业务、私自变更物业服务用房及小区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或挖掘小区道路场地、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违规经营、合同到期后拒不撤离小区、损毁业主公共档案和共用设施等违规行为,将由住建、城管部门及属地镇街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按职责分工查处。

    本次监管范围不仅覆盖物业公司,还将业主委员会、小区建设单位全部纳入其中,实现小区管理主体全覆盖。

    针对业委会,若委员任期届满或职务终止后,拒不移交业主大会相关资料、印章及公共财物,将由住建部门联合属地镇街依规处置。针对建设单位,存在未通过正规招投标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协议选聘前期物业公司;擅自处置业主共有物业、未按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拒不提供业主大会筹备相关资料等违规行为的,由住建、城管部门及属地镇街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按权责分工查处。

    住宅装修要提前申报登记

    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面,清单同样划定红线。无论是相关单位和个人私自挪用维修资金、擅自改变资金法定使用用途,还是购房人未按规定缴纳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违规向业主交付房屋等违规情形,均由住建、城管部门及属地镇街依法依规处置。

    针对小区住宅装修乱象,清单明确四类违规行为。装修过程中,私自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未提前向物业公司申报登记就擅自开工装修、施工损坏小区公共管线、绿化、照明、消防、楼道设施等公共配套的,均属于违规行为。此外,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装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制止后,业主拒不整改或已造成不良后果,而物业公司未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的,也将被追责,相关问题统一由住建、城管部门及属地镇街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处置。

    小区违建是投诉的高发领域。凡是未取得规划许可,在小区内擅自新建、搭建各类建(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将由城管、城乡规划部门和属地镇街查处。

    高空抛物、犬只扰民伤人由公安部门处置

    小区绿化环境与燃气安全事关居民居住体验和生命安全。针对擅自占用小区绿地、砍伐损坏小区绿植、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私自改装拆除燃气设施;违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在地下室、卧室等禁止区域存放、使用瓶装燃气,将由城管部门按《城市绿化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依法查处。

    消防安全是小区治理的重中之重。清单明确,物业公司未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或个人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高层住宅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无人在岗值守;物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全部由消防救援部门监督执法。

    针对小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职责。若小区电梯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张贴登记和检验合格标识;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电梯出现故障、异常情况或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投入使用;物业公司未建立规范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违规情形,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在小区收费监管层面,针对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切实保障业主消费权益。此外,针对小区高空抛物、违规养犬扰民伤人等违法行为,统一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置。

(责任编辑: 刘佼 二审:王雪晴 三审:钟建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