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税核定征收率从1%调整至1.5%  二手商铺买卖需多交税费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1-11-05 07:07   

    江门日报讯 (记者/李银换) 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简称《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其中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与此前税率相比无变化;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则由原来的1%调整至1.5%。以交易1套100万元的商铺来计算,按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为1万元,现在则为1.5万元,多5000元。

    广东多地调整二手房交易税率

    记者了解到,我省多个地市也于近日调整了相关的税率,包括东莞、珠海、肇庆、江门、惠州、揭阳均发布公告称,自11月1日起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此次调整是为了统一平衡广东省内各地级市的收费标准。”江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会长杨东卉如是说道。在《公告》中,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解读称这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税率调整对江门影响有限

    那么,这对二手住宅和非住宅的交易市场有何影响呢?

    杨东卉表示,此前省内有些城市的个人转让二手房所得税高于1%的,例如东莞市此前二手房交易个税可按照两种方式征收:全额2%或者差额20%,如今则降低为1%。此次调整相当于降低二手房交易税费,为利好信息。对于江门来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直为1%,并无变化,因此不会造成太大影响。至于二手非住宅,由于近年来交易量不大,再加上税率增幅不大,仅为0.5%,因此影响有限。

    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2016—2020年,近5年我市二手非住宅成交面积为70.51万、90.94万、86.04万、53.08万、84.45万平方米,占二手住宅与非住宅的比例分别为21.3%、20%、20.5%、15.5%、24.6%。

    嘉毅地产总经理邓桐燊认为,目前二手非住宅交易量比较低,交易不活跃。二手非住宅的经营情况一般,一方面受线上购物的影响,线下门店经营日益艰难,空租率持续增加;另一方面,根据观察,非住宅出售价格已多年没有增长,投资价值不明显。再加上个税率的提升,增加交易费用支出,将对买卖双方购房意愿有一定的影响。虽然增幅不大,但从市场氛围来看,一定程度上影响购买心态。整体来看,此次税收政策没有大的变化,对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趋势没有变化和影响。

(责任编辑: 刘佼  二审:王鼎强  三审:王雪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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