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享受城乡居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发生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
问题2:若职工不想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不为职工缴存?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职工均须遵守。任何单位都无权单方要求职工放弃住房公积金权益,也不得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免除为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李银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