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公告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2-04-21 07:09   

    江门日报讯 (记者/梁佳欣 通讯员/梁艳莲) 日前,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的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我市没有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车位、车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这笔资金在何时交存?为什么是“首期”?据悉,新建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在办理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前,按照交存标准足额存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所以称“首期”,不是因为要分期、月供,而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需要进行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未确定续交方案的,业主按照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续交。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为维护物业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明确的一项法定义务。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可办理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已办理合同备案未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前交。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楼将受到影响。”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公告是因原实施细则有效期满,交存标准上没有变化。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筹集和管理仍有疑问的,可电话联系物业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咨询。

(责任编辑: 刘佼 二审:王鼎强 三审:宁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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