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阴阳合同”?罚!市住建局释疑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3-03-16 09:18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而3月也是消费维权月。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监督管理,市住建局公布了3个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提醒广大购房者理性买房、依法维权,同时也提醒房地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江门日报记者 李银换 通讯员 冯镜毓

    案例1

    就同一房屋签订“阴阳合同”,房地产经纪公司被罚

    案件简介:江门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江门市蓬江区某小区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时,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活动,委派不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在《中介及交易服务合同》签字,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即“阴阳合同”),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提供便利。

    案件评析: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二十、二十五条规定,住建部门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后续整改情况,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案例2

    未及时将预售房款转入监管账户,一房企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案件简介:江门某公司在收取江门某商品房项目的预售房款及与预购人网签买卖合同后,未及时将所有预售房款转入监管账户。

    案件评析: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住建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将该项目已收取的预售房款全额转入对应楼房的监管账户,并于2022年5月5日前书面报送整改情况给住建部门。住建部门视该公司整改情况进一步处理,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监管。

    案例3

    违规销售车位,全额退还车位款

    案件简介:住建部门收到市民反映某公司涉嫌违规销售车位。经核实市民提供的资料,该公司在未办理车库现售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车位。

    案件评析:该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住建部门已责令该公司立即自查自纠,停止违规销售行为,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收取的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车位款全额退还给相关购房人。

    延伸阅读

    买商品房,要注意这些问题!

    市住建局提醒,购买商品房要注意以下七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一、确认有证,方可缴款。要确认拟购商品房已取得《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书》(以下简称“预(现)售证书”)等证书。

    二、既要可买,又要能买。务必查阅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信息,并了解商品房相关信息和我市现行购房政策,确认符合您需求的拟购商品房可售和能购买。

    三、合同为准,拒绝忽悠。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和口头承诺。项目建设有关信息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图纸为准。

    四、权责清晰,明白签约。审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五、款入专户,共同监管。若购买的是预售商品房,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款等款项)应当全部存入《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六、依约交楼,验后收楼。对所购商品房进行认真查验后再收楼。

    七、依法维权,欢迎举报。如发现开发企业存在“未取得预(现)售证书销售商品房”“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预售款未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做好信息公示”“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委托未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市住建局提醒,可登录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频道,进入“江门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栏目,查询商品房预(现)售证书、预售款专用账户、备案价、交易状态、合同网签备案情况等信息。

(责任编辑: 刘佼 二审:庄英业 三审:徐铃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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