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房时,应当选择口碑好的房企。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筑满意消费”。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购房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了3个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购房者理性买房、依法维权,同时也提醒房地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文/图 江门日报记者 陆沿任
通讯员 冯镜毓
案例1:房企销售车位不按规定办理现售备案手续,给予处罚
案件简介:蓬江区某房地产企业在未办理项目车位(库)现售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
案件查处及评析:在未办理项目车位(库)现售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蓬江区住建部门已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因限期内未整改到位,后续已移交执法,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房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擅自预售商品房,责令完成整改
案件简介:鹤山市某房地产企业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
案件查处及评析: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对此,鹤山市住建部门已责令该公司完成整改,并移交执法。
案例3:房企存在涉嫌以返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案件简介:开平市某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铺时与业主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及《商铺回购合同》,并以租赁的形式向部分业主支付租金。
案件查处及评析:该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存在涉嫌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涉案企业相关违法行为、查处依据和救济途径等事项,并责令涉案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移交给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延伸阅读
消费者购房时
应注意什么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前,应当确认有证方可缴款,需确认拟购商品房已取得预(现)售证书(包括《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书》)等。
同时,既要可买,又要能买。消费者务必查阅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信息,并了解商品房相关信息和我市现行购房政策,确认符合自己需求的拟购商品房可售和能购买。
在购房的时候,应当以合同为准,拒绝忽悠,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和口头承诺。项目建设有关信息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图纸为准。
签约时,应当权责清晰,明白签约,审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如果购买的是预售商品房,消费者留意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款等款项)应当全部存入《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专用账户。网上查询商品房预(现)售证书、预售款专用账户、备案价、交易状态、合同网签备案情况等信息方式为:登录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频道,进入“江门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栏目(http://jmzjj.jiangmen.cn:8085/)。
接下来,就是依约交楼,验后收楼,消费者应对所购商品房进行认真查验后再收楼。
在看房、买房过程中,如果购房人发现开发企业存在“未取得预(现)售证书销售商品房”“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预售款未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做好信息公示”“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委托未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